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2:25    次浏览
案例张强在A公司工作5年,合同期满后,又到B公司工作了5年,后又到C公司工作。年底他向公司申报年休假时,C公司给其安排年休假时认为,张强只在C公司工作了1年,便给张强安排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。张强不服,要求享受11年工作年限对应的10天带薪年休假。那么张强在C公司到底应享受几天的带薪年休假呢?答疑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4条规定:“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。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,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,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。 ”因此,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累积工龄计算,即张强工作时间是11年,应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。律师提醒:累计工作时间应由劳动者一方举证,实践中劳动者一般通过社会保险缴费记录、档案记录、离职证明等予以证明。故本案中,张强虽然可以要求按不同工作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,但也必须提供证据,证明在原来单位的工作时间。